案号:(2019)津0105民初6047号。
该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方代理原告张某。
2017年2月4日被告一王某驾车与原告张某车辆发生接触致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
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住院治疗稳定后将王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因张某伤情特殊,历经二年余,辗转近十家鉴定机构仍难以进行鉴定,经过专业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经司法局批准的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两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并认定护理期150天、营养期150天、误工期180天。
经法庭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及保险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此案虽复杂特殊,但律师们两年多的坚持最后带回了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